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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门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
评论:0 发布时间: 2023-05-08 浏览: 643
     姜欢罚字[2016]142号   一、调查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  2016年9月28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,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,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;未取得排污许可证,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、废气等污染物。   以上事实,有我局现场检查(勘察)记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为证。 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五条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九条、第二十三条和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一条***款的规定。2016年10月14日,我局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。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。   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。   (一)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;   (2)根据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六十六条***款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***1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,罚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***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(账户名称:“待报预算收入-市级非税收入收款账户”,账号:1014406702392410350090001,用途:环境罚款)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将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%的罚款。(代收行电话:0750-3500108)   三。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和期限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、第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***款的规定,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, 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诉讼、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   江门市环保局   2016年11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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