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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安新闻网讯(罗刚胡记者)近日,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进行了宣判,判处浙江驰某公司罚金6万元,判处其法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6万元;判处江西分公司某公司罚金3万元,判处其法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3万元;个体户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
评论:0 发布时间: 2023-04-14 浏览: 263
     自2017年4月以来,浙江池某公司从赵处购买了538个商标为的塑壳断路器,并将其转售给江西某公司。与此同时,浙江池的一家公司向江西省的一家公司出售了201个商标为的双电源开关。江西分公司某公司将14台双电源?开关和9台塑壳断路器组装后销往太和县,将7台双电源开关和18台塑壳断路器组装后销往遂川县。   同年7月,吉安县公安局在江西某公司现场查获标有“郑泰”商标的双电源开关、塑壳断路器691台,其中塑壳断路器511台,双电源开关180台。经鉴定,查获的691只双电源开关、塑壳断路器均为假冒“郑泰”注册商标产品;销售到太和县、遂川县的21个双电源开关、27个塑壳断路器也是假冒“郑泰”的注册商标产品。涉案双电源开关及塑壳断路器价值200365元。   法院认为,浙江驰某公司冒用注册商标,情节严重;且冒用后销售,数额较大,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刘作为法定代表人,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参与其中,故均构成上述犯罪;江西某公司分公司明知是假冒商品而买卖,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。陆作为法定代表人,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参与其中,故也构成本罪;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冒用该商标,情节严重,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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